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电子合同、电子会计凭证等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各类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时可以选择使用电子材料。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等领域的应用。 有关部门已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 电子证照和具有代表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并可以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