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条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推行告知承诺制,但是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领域除外。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由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和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且申请人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有关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条件、办理要求、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等内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有关部门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记入其公共信用信息,依法实施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