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应用数字化赋能城市治理,推动城市管理和服务智能化、标准化、规范化,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服务民生水平。 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用、证照等基础数据库,有关单位应当建设人才、教育、卫生健康、体育、文化旅游、不动产、司法等专题数据库,按照“应汇尽汇”原则,实时汇聚数据到市政务信息共享协同平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部门应当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依法采集、更新政务数据,按照统一标准,准确、及时、完整向市政务信息共享协同平台汇集各类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