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国际化环境

第六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国际化环境 第六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市场主体发展对外贸易,参与境外投资活动提供下列服务: (一)搭建对外贸易、境外投资交流平台; (二)提供出口、投资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际惯例的信息; (三)通报有关国家和地区影响国际贸易投资的重大风险信息,并提供应对指导; (四)组织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 (五)与对外贸易、境外投资相关的其他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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