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国际化环境

第六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国际化环境 第六十八条 鼓励与厦门国际航运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旅游会展中心、区域创新中心、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落户本市。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部署,高水平建设海上合作战略支点城市,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外国驻厦领事馆的联系,宣传推介本市营商环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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