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国际化环境 第六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国际化环境 第六十七条 口岸、自贸试验区、港口、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完善目录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口岸收费监管协作机制和清理口岸收费联动工作机制。 收费目录应当包含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予以公开。有关部门不得在目录以外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