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12345政务服务热线建设和管理,建立专门的政企沟通渠道,提升受理、转办、办结、研判、督办等工作质量和智能服务水平,服务市场主体有关营商环境的政策信息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和相关困难协调处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