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实际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构建以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向集群化、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链群的整体培育,支持产业链补链、强链、延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发展,鼓励产业链做大做强。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