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三条 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链群、重点实体经济项目、大型企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策划、土地、资金、税务、人才、保障性租赁房、员工落户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央企与本市企业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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