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严重疫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维护生产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安全: (一)建立健全应急供应链智慧分级响应和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供应链协同调度,支持市场主体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二)建立突发事件动态分析评估和反馈机制,对易遭遇风险的行业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三)鼓励、引导市场主体采取调整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灵活用工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 (四)组织评估突发事件对本地区经济和重点行业的影响,根据评估结果精准制定实施救助、补偿、补贴、减免等措施; (五)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市场主体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 (六)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引导,依法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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