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向市场主体全面推介本市营商环境、投资政策和投资信息,提供产业用地供应、产业链合作对接、人才创新合作等方面的资讯,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供符合市场主体需求的项目、资金、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建立优质招商项目落地保障制度,完善投资项目服务推进机制,强化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投资项目审批、要素保障、招工协调、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为招商项目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 市、区商务等相关部门应当共同推动完善境内外招商促进网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本市现有存量企业发展,制定扶持政策,对存量企业技术改造或者扩产增加投资总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将新增投资部分视同新引进项目,给予招商引资同等优惠政策。 对在本市跨区设立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税收、财政扶持等方面进行统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