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完善政府网站等政务媒体的惠企政策集中发布、归类展示、查询搜索等功能,为市场主体在惠企政策、业务办理、受理进度等事项查询提供统一便捷的渠道。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协商机制,畅通政商信息交流快捷渠道。 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培训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税收优惠、缴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 有关部门应当梳理公布涉企政策清单及申报指南,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精准推送政策。推行涉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于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涉企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因形势变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