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医保等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缴纳税费提供下列便利措施: (一)推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合并申报及缴纳,减少市场主体缴纳次数和办理时间; (二)推行税费事项网上办理、移动掌上办理,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三)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和工作流程,除法定要求外不得设置流转环节; (四)及时对市场主体进行纳税缴费提醒和必要的风险提示; (五)推行电子发票、电子缴费凭证以及其他电子票据、凭证; (六)推动智慧税收大数据建设,探索涉税服务事项异地通办和税种综合申报制度。 探索联合体市场主体纳税缴费便利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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