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设置上下限标准的,符合规定的可以按照下限标准收取。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保证金比例、分期收缴。 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推行电子担保保函替代现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信用评价等级高的市场主体可以免电子担保保函或者减免现金保证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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