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本市所亟需的产业招商力度,支持建设与产业发展相配套的公共技术实验平台和相关检测、检验机构。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本市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和研发中心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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