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标准化产业园区规划和建设,打造主导产业清晰、产业链条完整、产业功能先进、空间布局有序、社会服务完备、园区治理有效的新型产业园区。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管理运营单位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受理点,提供开办企业、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知识产权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 坚持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加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工业邻里中心。 厦门国家火炬高新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等区域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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