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一站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政策咨询、人才培训、技术支持、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对外交流等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对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新创业的资金,发展创新创业孵化服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完善相关配套服务,降低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成本。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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