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构建区域供应链枢纽协同发展体系: (一)破除生产要素的流通壁垒,推动人力资源、资金、技术、数据资源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 (二)建立跨区域产业合作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联盟,完善产业协同创新,推动人力资源、资金、技术、数据资源等生产要素集聚,形成完备的创新产业生态链; (三)构建多层面、跨区域的产业合作协调机制,促进产业互补和产业合理布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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