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高标准建设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开展政策协调、人才培养、项目开发等领域合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