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高标准建设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开展政策协调、人才培养、项目开发等领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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