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挂牌等方式进行融资,做好上市企业后备资源的筛选、培育、辅导以及其他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