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基础电信服务、邮政快递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和官方网站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推行网上办理、移动支付等便利业务,优化流程、减少申报材料和压缩办理时限。 推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实行在线并联办理。 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办理水、电、气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非必要前置条件。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的质量保障,强化末端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停止服务的预警机制,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 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行政审批管理等有关部门与公用企事业单位共享业务信息,实现开发建设单位报装一网通办或者网上联办。 排水与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保障排水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协助企业申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市场主体报装水、电、气需要在红线外新增配套设施建设的,由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小型市政公共服务接入工程涉及占用挖掘道路、占用城市绿地、伐移城市树木等审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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