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通过中介服务机构代办行政许可、产业补贴、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用事业服务等事项,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认证结果应当互通互认,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