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五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供电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供电企业应当逐步将电网投资界面延伸至居民用户和低压小微企业用户红线(含计量装置);提供用电用能诊断和能效分析服务,以及用电工程整体租赁服务。 供电企业通知交费时,应当同时告知计价规则和交费期限。 市电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供电企业完善电力需求响应机制,提高年供电可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