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五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五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市场主体和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介、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加强对行业运行态势的研究分析和预警。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评比、认定等规定,不得组织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市民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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