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五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五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企业家创新,形成尊重企业家风尚、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 鼓励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推广典型经验,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社会氛围。 每年11月1日为“厦门营商环境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