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五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五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提高文化开放与包容度,营造鼓励创新和亲商安商的文化氛围。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弘扬嘉庚精神,加强对闽南文化、华侨文化、海洋文化、闽南茶文化等具有厦门地域特色的文化品牌的保护和宣传,鼓励开发具有厦门文化特色的产品和新业态,打造特色鲜明的城市文化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