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五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五十八条 广泛开展文明出行、文明交通、文明旅游、文明就餐等活动,推动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文明风尚、行为规范,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大力弘扬开放包容、海纳百川的城市精神,在加强人文关怀、弘扬爱心文化、融洽人际关系、营造城市软环境上持续加力,显著提升市民道德素质、幸福指数和城市品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