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六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六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应当按照约定予以兑现。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及时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