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五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五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开展蓝天、碧水、净土工程,持续改善水、土壤、大气等生态环境质量,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物多样性,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市,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提升生态环境竞争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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