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六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完善、合理布局外国人服务机构和国际教育、医疗、养老、休闲、文化、商业、交通等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国际合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境外著名高校与本地高校合作办学,建设国际交流合作示范学校和特色学校。鼓励本市医院与境外医学院校、医疗机构和医学研究机构合作,提升医疗机构的国际化服务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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