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六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六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工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