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五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五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生态优美、城市文明、社会平安稳定、公共设施完备,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宜居宜业城市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营造尊重市场主体的氛围,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创造有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政策环境,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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