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和绩效考核机制,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完善考核标准,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延误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问责。 对全部政务服务实施“好差评”制度,评价结果列入考核问责内容。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