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获得平等待遇,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各项政策和措施,享有平等使用人力资源、资金、技术、数据资源、土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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