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保障市场主体用工稳定。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强化人才工作力量,落实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制定符合各类各层次人才成长规律的支持政策,完善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等措施,加强人才引进、交流、评价、培训、指导、教育咨询等便利化、专业化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完善和落实各类各层次人才落户、住房租购、医疗服务、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生活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协调帮助企业与国内外相关高校对接,支持企业与在闽、在厦高校建立直接合作关系,鼓励毕业生来厦、留厦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