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土地使用权、人力资源、资金、技术、数据资源等要素市场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促进要素自由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