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等进行改造提升,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融资、用地、用电等方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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