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有需求的企业创新用工模式,开展共享用工、灵活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 市、区总工会应当帮助在厦务工人员改善福利待遇,维护在厦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主动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为企业和务工人员搭建用工平台、开展常态化网络用工招聘服务。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得采取签订带有垄断性质的协议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介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用工环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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