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探索实行商事登记确认制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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