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产业发展布局、新城和产业园区建设,按照产城融合原则,选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促进职住平衡,统筹支持解决企业员工住房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住房补贴、人才公寓等方式降低居住成本。符合划拨目录的政府部门、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