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规范监管

第八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规范监管 第八十二条 按照鼓励创新、平等保护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明确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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