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规范监管

第八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规范监管 第八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推进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参与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 市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金融、商事等领域创新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智能、高效的法律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应当建立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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