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治环境
第七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治环境 第七十九条 重整期间,对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符合本市产业政策方向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重整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企业从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移除;鼓励金融机构及时变更、修复企业征信信息,支持企业破产融资。 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于企业涉及的房产、土地等方面的税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