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治环境

第七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治环境 第七十七条 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破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企业注销、企业各类财产的接管与处置、职工安置与社保转移、税收减免、信用修复、风险防范和融资支持等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对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力度,协调解决职工劳动报酬争议、社保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接转等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协商确定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股权、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的处置和过户规则,配合办理破产财产解除查封、注销抵押或者质押登记、过户等手续,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探索实行个人破产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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