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规范监管
第八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规范监管 第八十三条 规范查办涉企案件,依法保护协助调查的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严格区分公司法人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违法所得与家庭合法财产等,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对调查属实的及时依法调整或者解除相关措施。 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审查力度,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