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规范监管
第八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规范监管 第八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监管需求,加强协作,明确联动程序,提高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检查效能。需要在特定区域或者时段对监管对象实施不同监管部门多项监管内容检查的,应当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采用联合检查的方式,由牵头部门组织、多部门参加,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对象实施一次检查,完成所有检查内容。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除重点监管企业及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外,同一系统上级部门已经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同一时期下级部门对同一事项不得再次实施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