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推行营商环境体验制度。通过线上线下体验,体验人员可以提出改进审批流程、优化政务服务等建议。有关部门应当采纳体验人员提出的合理建议。 建立营商环境监督联系点制度,在企业、高校、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商会设立营商环境监督联系点,收集有关部门在服务监管企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处理。 营商环境体验制度和监督联系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