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规范监管

第八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规范监管 第八十六条 行政机关采用非强制手段和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行政机关不得随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求市场主体配合实施行政管理,不得采取要求公用企事业单位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促使市场主体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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