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采取下列措施,降低市场主体信贷成本: 优化对民营企业等的贷款期限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 (二)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 (三)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广小微企业信用贷款; (四)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企业设立银行账户的,银行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存在经有关部门认定并依法公开的失信行为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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