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降低市场主体的信贷成本: (一)推广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担保方式; (二)完善增信基金运行机制; (三)建立普惠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应急转贷机制,推行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贷款; (四)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大力发展、培育金融市场,推动金融创新。优化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企业的信息高效精准对接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按照规定开发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便利。 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金融机构享受的贴息、风险补偿等相关优惠政策给予地方金融组织,支持地方金融组织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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